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小,27,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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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 代理人 林玥君
被 告 宋偉生 原住台北市○○路0段000巷00號2樓
宋慶國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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