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小,37,201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37號
原 告 台北市長益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林銘謙
訴訟代理人 黎禮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陽、馬文緯、沈真鵠間請求給付會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書或公文及最新理監事選舉之完整會議紀錄(含會員名單、出席會員名單及選舉投票之票數)。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現為林銘謙並由其承受訴訟之相關資料(請提出經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核備資料)。

三、本件起訴狀有未經原告台北市長益獅子會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部分,應補正經原告台北市長益獅子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四、原告應具狀補正其請求被告馬文緯、沈真鵠與被告李宗陽連帶負擔會費部分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