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小,59,201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家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項松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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