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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楊志堅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 計 1,18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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