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9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元良
被 告 陳廣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