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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楊振德
被 告 黃秉豐
黃文源 同上
左克彬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1,1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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