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簡,1187,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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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鶯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8,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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