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簡,1279,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舒姜瑪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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