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楊芙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