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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吉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奇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與訴外人利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7號)訴訟所確認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4年5月21日裁定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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