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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廖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潔敏、葉建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x12月÷10%=6,0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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