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補,231,201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傑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