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補,240,201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華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6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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