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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1號
原 告 楊鎮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春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溢繳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院103年度店補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所再繳納之裁判費,應予退還溢收之新台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如主文所示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迄103年2月21日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而有溢繳裁判費1,000元之情事,此有卷附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份可按,依首揭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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