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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店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高嫦娥
楊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店傳奇主委間聲請返還土地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新店區竹林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相對人為社區管理委員會,查報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系爭土地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四、查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係社區土地遭鄰近社區侵占,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調解事件之聲請人,請查報聲請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具狀更正聲請人、補具社區管理委員會大小章及提出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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