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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店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殷玉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永清、林春長、賴建春、賴寶蓮、賴寶珠
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土地稅單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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