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司店調,140,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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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店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黎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應 間相鄰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載明相對人住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5日內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視為逾期未補正,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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