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事聲,47,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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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47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陵雲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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