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小,239,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林興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祥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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