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小,45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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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451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廖宇鈞
被 告 劉興泰
李家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店小字第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興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同年月日起,按年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劉興泰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劉興泰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興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興泰於民國(下同)95年5月8日邀同被告李家億為連帶保證人,與訴外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迄今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78,958 元、利息及違約金。

嗣上開債權先後於96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104年2月9日分別經宏泰人壽、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資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債權讓與,再由長鑫公司債權轉讓於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8,958元,及自9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按遲延利息加計2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李家億則以:否認原告所主張之債權、伊從未親見系爭契約書,且其上保證人欄處之簽名非伊所親為、住址亦記載不完整,與一般人可清楚知悉自己家中地址之常理相違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劉興泰貸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為證,被告劉興泰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則原告請求被告劉興泰給付欠款,即有所本。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李家億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云云。惟被告李家億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查系爭契約書保證人之簽名,與被告李家億於104年6月28日所提之答辯狀中具狀人之簽名(見本院卷第31頁),無論筆畫之轉折、韻味、角度等特徵,非同一人所寫。

再者,參酌金融業者於實務對保過程中,均會要求連帶保證人將其相關資料填寫清楚及完整並確認,如有資料未填寫或不詳盡,則會要求補正,始完成對保程序,俾防範契約當事人事後爭議,然系爭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之地址不完整,有違常情。

又被告劉興泰僅係被告李家億前男友叔叔,被告間既非朋友亦非親屬,而為被告劉興泰擔保200,000元之債務,與常理未合。

此外,亦無足以考據被告李家億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有力證據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㈢、原告主張利息之起算日,並無實據,參諸卷內債權讓與之文件,以及被告劉興泰之車輛業經財資公司取回(見本院卷第62頁),並於97年1月4日拍定取償(同卷第61頁),足見於97年1月4日仍屬被告劉興泰之清償,則利息應自97年1月5日起算。

㈣、又原告請求按遲延利息加計2成計算之違約金,參酌原告與原告利息之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核計,又加計違約金,著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至按年給付1元之違約金。

㈤、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劉興泰給付78,958元,及自97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同年月日起按年給付1元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所提之證據及調查之聲請,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及調查,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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