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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林奕良
被 告 施王敏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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