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小,609,2016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胡勝志
鍾信孝
被 告 許柏翊
兼法定代理 黃季香

兼法定代理 許社龍
人暨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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