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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756號
原 告 羅紹裘
訴訟代理人 羅如霖
被 告 廖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一分許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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