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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93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所示,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首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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