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1109,2016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陳玉枝
訴訟代理人 曾冠智
被 告 廖得全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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