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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廖榮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盧婉榕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被 告 陳清勝
訴訟代理人 陳倫文
蘇文章
陳乙桂
羅耀宏
黃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勝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6,500 元(即第一項聲明至第六項聲明主張被告占用之1185地號土地面積122.5 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19,400元/平方公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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