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20號
原 告 State Metals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rey Berkman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長文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宣樺律師
被 告 會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君
訴訟代理人 蔣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準據法何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提出說明(即本件契約簽訂地、契約履行地、不完全給付地為何及本件系爭契約是否約定有準據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