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517,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被 告 陳建成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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