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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57號
原 告 陳銘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銘德
陳世雄
被 告 台灣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黛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劉文瑞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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