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596,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9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計程汽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和發
被 告 楊文廣
被 告 高俊輝
上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