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707,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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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07號
原 告 顧昀軒
法定代理人 顧義平
陳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彥如即台北市私立標竿語文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劉慧如、蔡承恩、蔡承恩之父、蔣德芳之住址並提出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台北市私立標竿語文短期補習班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及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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