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72,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羅春怡
被 告 顧庭羊
施榮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廣昌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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