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