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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原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兼訴訟代理 龔書鳳
人
被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上午10 時4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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