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871,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蓓
被 告 王仁沐
訴訟代理人 王金莉
上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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