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補,551,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施純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秀華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建物每坪約新臺幣(下同)83,256元,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可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8,713 元【計算式:(40.67+10.5)0.302583,2561)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