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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育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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