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補,59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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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和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溪章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本件爭議是否經台北市計程車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處?若業經上開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則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且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正調處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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