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補,64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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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訴訟代理人 徐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學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2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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