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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盧治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97,4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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