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補,986,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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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德雄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建物每坪約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可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82,981元【計算式:(81.43+15.26+2.02)0.3025264,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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