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訴,7,2016052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士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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