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再簡,2,2016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淑美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法扶律師
再審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688元(即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304號支付命令所載再審原告應清償之金額),應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裁判費之徵收,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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