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勞簡,2,2016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薛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5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24 元(計算式:16,048元÷1/2 =8,024 元)。
而原告起訴後業已繳納1,545 元,尚需補繳6,47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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