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司補,26,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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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薛名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林坦齊間請求105年度店司補字第
2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林坦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抑為請求給付代辦服務費?並依系爭土地現值現值或請求給付服務費數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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