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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調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龍鎮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發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全體相對人確實姓名並提出全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項補正函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全體相對人戶籍謄本,故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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