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1057,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被 告 吳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世明已於民國105年1月1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11月14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吳世明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