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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訴訟代理人 姜榮華
被 告 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豪章
訴訟代理人 蔡秀文
陳榮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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