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134,2016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潘俐安
黃貞瑋
被 告 蔡尚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7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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