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233,2016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23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李繼偉
被 告 許家銘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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